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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27日星期三
艾未未重婚罪
大家都知道,艾未未(1957年生)在已经有合法妻子路青的情况下,还有个另外一个女人:王芬(1978年生,江西人),并有个2岁的私生子:艾X, 王芬和孩子住在朝阳区大西洋城小区。 那么有许多对法律敏感的网友,就提问了艾未未这种情况下是否犯了重婚罪?特别是很多已婚女士对此事表示了强烈关注!一、让我们简要了解一下重婚罪(给大家普及一下法律常识)(一)什么是重婚罪?中国大陆刑法规定的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男女双方结婚后,婚姻关系被合法解除或一方当事人死亡前的期间,是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如在此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则构成重婚罪。(二) 重婚行为的类型 与婚姻关系相对应,重婚也有两种情形: 1法律重婚行为构成的重婚罪(简称法律重婚),即经过婚姻机关登记、领取结婚证的重婚。法律重婚是以完成结婚登记作为非法婚姻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双方是否同居,是否进行性生活等都无法改变婚姻关系成立的事实。 2事实重婚行为构成的重婚罪(简称事实重婚),即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群众公认的重婚形式。大陆的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国务院《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施行后作出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三)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客观要件是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例如,重婚者又和第三者登记结婚,或者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重婚者又和第三者建立事实婚姻,或者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建立事实婚姻(可称之为事实重婚)。 2.犯罪主体分为两种人:一是重婚者,即已有配偶并且没有解除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结婚的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子有妻、女子有夫,而且夫妻关系处于存续期间。这种夫妻关系既包括经过合法的登记结婚而形成的夫妻关系,也包括事实上形成的夫妻关系。二是相婚者,即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后一种主体就其本身而言,并没有“重婚”,但从重婚关系的整体来看,这种主体仍然是重婚的一方,在性质上与重婚者的行为完全相同,故中国大陆刑法明文规定这种主体构成重婚罪。 3.犯罪主观要件是故意。重婚者明知自己有配偶而又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认为自己的配偶死亡或者认为自己与他人没有配偶关系而再结婚的,不构成重婚罪。相婚者必须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如果确实不知道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不构成重婚罪。除构成法律重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亦可认定为重婚罪: (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且实际同居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并共同生活三个月以上的; (3)有配偶的人虽没有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有较稳定同居关系且生儿育女的; (4)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虽未夫妻相称,但有稳定的同居关系,在相对固定的住所且共同生活6个月以上的; (5)周围群众公认是夫妻关系,同居造成合法婚姻相对方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二、艾未未重婚罪研究 艾未未与路青是合法夫妻,艾未未与王芬是否进行婚姻登记,暂未知晓,所以暂不讨论其是否符合重婚罪的第一种类型“法律重婚”,如果艾未未与王芬也进行了婚姻登记,那么毫无疑问艾未未显然犯重婚罪。下面重点讨论下艾未未的“事实重婚”。 艾未未与王芬是否举行过结婚仪式(艾未未不会傻到在有老婆的情况下再与另一个女人举行一次结婚仪式 )。 (一)“事实重婚”重婚罪客观要件:那么请看上面提到的“事实重婚”的认定之(3)有配偶的人虽没有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有较稳定同居关系且生儿育女的: a、据艾未未的工作室人员称 艾未未每周会抽出一至两天到王芬住处过夜,很有规律并且已经持续了好几年,那么艾未未与王芬稳定的同居关系已成立。 b、艾未未与王芬于2009年2月,生育一私生子,名叫艾X。(小孩还小,名字不公布了),那么生儿育女已成立。 (二)“事实重婚”重婚罪犯罪主体 根据上述情况看,艾未未与路青是合法夫妻,而王芬是第三者,所以重婚者:艾未未,相婚者:王芬。 但如果王芬也结婚了,艾未未与王芬两人既是重婚者又是相婚者。 (三)“事实重婚”重婚罪主观要件 艾未未明知自己有配偶路青而又故意与王芬形成事实婚姻。相婚者王芬曾是艾未未的工作室成员,对艾未未有妻子路青也是心知肚明,明知艾未未有妻子而与艾未未形成事实婚姻。 艾未未作为重婚者符合了“事实重婚”重婚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王芬作为相婚者也符合了“事实重婚”重婚罪的构成要件。综上所述,艾未未与王芬均构成了重婚罪。三、重婚罪的处罚 大陆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犯重婚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PS:作为一个已婚女性,对路青的遭遇深感不幸,强烈建议对艺术抄袭剽窃家艾未未进行重婚罪审查!!! 这也是广大妇女的强烈呼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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